烟台大学本科生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山东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教研发〔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本科生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及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向教育部和学校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为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含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学校认定核实的。
(二)经论文查重系统检测,本科毕业论文的文字复制比超过30%(包括30%)的。
(三)引用文献资料不当,故意将文字内容打乱,造成语句不通,或将文字、图表、数据等内容转换成图片等恶意降低文字复制比的。
(四)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的。
(五)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六)买卖本科毕业论文、由他人代写、利用人工智能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本科毕业论文的。
(七)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对“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烟台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对相关学生的处理如下:
(一)在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应限期完成本科毕业论文修改。
(二)在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中,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买卖、代写(含人工智能代写)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三)文字复制比在30%-50%(包括30%)的,修改本科毕业论文,延期半年答辩。
(四)文字复制比在50%-70%(包括50%)的,重做本科毕业论文,延期一年答辩。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答辩成绩和再次答辩资格,按结业处理。
1.文字复制比超过70%(包括70%)的;
2.引用文献资料不当,故意将文字内容打乱,造成语句不通,或将文字、图表、数据等内容转换成图片等逃避查重检测的。
3.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的;
4.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六)买卖本科毕业论文、由他人代写、利用人工智能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本科毕业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中,如果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对指导教师按照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如果出现抄袭、剽窃、买卖、代写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对指导教师按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具体处理措施按照《烟台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在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院给予相关评阅人和答辩小组成员院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学校将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纳入到学院年度考核。对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学院,主管教学校领导约谈学院院长;对出现抄袭、剽窃、买卖、代写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度学院与教学有关的各类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在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存在学术不端情形的,按照《烟台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复核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相关学院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核相关材料,对其本科毕业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做出认定,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学校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听取学院的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并形成调查结论。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论书面送达当事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六条 复核。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当事人可通过委员会秘书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并将复议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当事人处分的,按照《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放弃申诉或逾期不提出申诉的,其认定与处理决定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毕业创作或调研报告等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