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与评价是高等学校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巩固和推动学校内涵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的监控、评价和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队伍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级督评专家组,在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的组织下开展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专家组分为文、理、工三个小组,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设立院级督评专家组,组长由本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积极投身教育教学且责任心强的教师组成。院督评专家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并配合校级督评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尽职尽责。
第七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
第八条 熟悉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律和特点。
第九条 熟悉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有较高的教学研究水平,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
第十条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优良,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前3位获得者、省级及以上一流课程负责人、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主持人、往届学校优秀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及有突出贡献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优先聘任。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评工作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3周岁,有多年督评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二条 坚持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原则。推荐专家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学事故及其他有损教师声誉等师德失范行为或有上述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一票否决。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
第十三条 校级督评专家由学院及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推荐,经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聘任。
第十四条 院级督评专家由所在单位选聘,报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备案。学院督评专家组的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5人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并应有一名秘书负责工作联系。
第十五条 校级督评专家可以兼任院级督评专家;学校及学院现任党政领导不担任校级督评专家。学院除分管教学领导外其他党政领导不担任院级督评专家。校院两级督评专家每学年须对全校所有上课教师进行全覆盖听课。
第十六条 校级督评专家与院级督评专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个别专家人选,并将调整情况报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备案。
第五章 校级督评专家的职责
第十七条 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学习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教学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
第十八条 深入一线对全校课堂教学,特别是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新开课程、全校通选课、青年教师及教学效果评价良好以下的课程等,进行随机或针对性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次。听课后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提交,同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反馈课程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检查学期初和“节日长假”前后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主要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各种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等进行巡视及专项检查,同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反馈巡视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试卷、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价;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工作进行检查,参与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满考核,对全校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期中教学检查各项工作及资料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校级及以上一流课程进行质量跟踪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有关问题,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及有关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落实有关教学问题反馈信息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末分别由组长牵头,撰写提交工作总结,并对今后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院级督评专家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分管教学领导负责本单位督评专家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本单位教师开出的课程进行全覆盖督导,并对青年教师进行重点指导。
第二十九条 巡视检查本单位日常教学秩序,重点检查学期初和“节日长假”前后的教学秩序,巡视检查本单位各种考试、实验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工作,了解教风、学风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教学或教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对本单位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各教学环节及学年教学工作评估进行自查自评;对本单位期中教学检查工作进行督促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召开本单位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落实解决。
第三十二条 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督评专家开展的各项工作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并由学院存档。
第七章 专家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校级督评专家按照每位每学年5000元(税前)标准,由学校每学年一次性发放;院级督评专家原则上参照学校标准由学院自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校级督评专家每一任期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及教学改革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专家,授予“优秀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荣誉称号;对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授予“有突出贡献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办法,并报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价专家工作条例(修订)》(烟大校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